领养兄弟家孩子需要以下手续才可以把户口上过来: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4、过户,带上双方的户口本等资料去派出所办理过户手续。
领养人具备的条件有: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6、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7、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8、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