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诉前调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进行诉讼前的调解,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具有审理性质,即由在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一为具有审理性质,即由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不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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